(2015)浙丽商终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应周海与吴丽光、应天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丽光,应周海,应天明,应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丽光,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小峰,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周海,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启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应天明,农民。原审被告:应小华,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吴丽光为与被上诉人应周海、原审被告应天明、应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5)丽缙壶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丽光于2016年1月14日以与被上诉人应周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丽光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丽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上诉人吴丽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允平审 判 员 陈俊明代理审判员 翁王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