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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商终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应周海与吴丽光、应天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丽光,应周海,应天明,应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丽光,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小峰,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周海,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启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应天明,农民。原审被告:应小华,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吴丽光为与被上诉人应周海、原审被告应天明、应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5)丽缙壶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丽光于2016年1月14日以与被上诉人应周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丽光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丽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上诉人吴丽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允平审 判 员  陈俊明代理审判员  翁王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