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刑更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麻锋辉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麻锋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64号罪犯麻锋辉,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宁海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甬宁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锋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麻锋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麻锋辉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麻锋辉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麻锋辉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