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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终1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胡宗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善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不符合缓交案件受理费的条件,且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上诉人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悝元审判员  陈广金审判员  周永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