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6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陈辉雄与李毅璞、东莞市凯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雄,李毅璞,东莞市凯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鹿亮,段建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6422号原告:陈辉雄,男,香港居民,1958年3月8日出生。被告:李毅璞,女,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吕勇,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荣,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凯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凯东新城S146A。组织机构代码为694729129。法定代表人:汤雪珍。委托代理人:万钧,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亮,男,汉族,1991年2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三原县,。被告:段建飞,男,汉族,1991年4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洛南县,。被告鹿亮、段建飞的委托代理人:谭应华,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辉雄诉被告李毅璞、东莞市凯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鹿亮、段建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辉雄以其与被告东莞市凯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鹿亮、段建飞达成谅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凯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鹿亮、段建飞的起诉,继续对被告李毅璞进行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辉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辉雄撤回对被告被告东莞市凯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鹿亮、段建飞的起诉,就原告陈辉雄诉被告李毅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泽林人民陪审员 陈晓晴人民陪审员 黎远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