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雷村村民委员会与郭继斌、韩建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村委,郭某,韩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某村委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某、吴某,山东枣庄市中光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村委诉被告郭某、韩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村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中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中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