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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高振风与张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风,张占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267号原告高振风,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占东,男,3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风与被告张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振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振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日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