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吴桂杰与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杰,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1325号原告吴桂杰,女,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28号晨光国际大厦B座14层。法定代表人金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杰诉被告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 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XX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