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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俊某、李官某等六人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某,李官某,周某,任某,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芙刑初字第60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某,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星城酒店KTV职员。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官某,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星城酒店KTV职员。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男,1996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星城酒店KTV职员。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任某,男,1992年8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星城酒店KTV职员。因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8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汉族,大专文化,星城酒店KTV职员。因本案于2015年7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8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星城酒店KTV职员。因本案于2015年7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8月13日被取保候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5)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某、李官某、周某、任某、吴某某、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受理后,被害人邱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俊某、李官某、周某、任某、吴某某、陈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邱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仕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某、李官某、周某、任某、吴某某、陈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5时左右,被告人李俊某、李官某、周某及两名女子在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麦吉酒店”大厅办理开房登记手续时,因小事与邱某某及其女友发生言语冲突。李俊某、李官某、周某以为邱某某叫人来打架,三人决定也喊人过来打架。李俊某打完电话叫人后,三人决定先将邱某某打一顿。三人随后返回“麦吉酒店”大厅,对邱某某拳打脚踢,邱某某跑出酒店,三人继续对其追打,将其打倒在地。后李俊某、李官某、周某乘的士离开现场,并在附近绕行。邱某某的朋友李某、牙某某等闻讯赶来,李俊某打电话叫来的被告人任某、吴某某、陈某某及张建飞(另案处理)、戴文斌(另案处理)、黄海(另案处理)、“华仔”、“严苛”、“阿威”、“阿佑”(具体身份不详,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及铁棍赶至“星城酒店”,对邱某某、牙某某、李某进行殴打,致邱某某、牙某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俊某、李官某、周某、任某、吴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李俊某、李官某、周某系主犯,任某、吴某某、陈某某系从犯,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俊某、李官某、周某、任某、吴某某、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李俊某、李官某、周某提出自己于案发的当天就主动到朝阳街派出所去说明了情况,并去慰问了伤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5时左右,被告人李俊某、李官某、周某及两名女子在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麦吉酒店”大厅办理开房登记手续时,遇邱某某及其女友。邱某某打了一个喷嚏,李俊某瞪着邱某某,双方僵持一会后发生言语冲突。邱某某被其女友劝开,在一旁拨打电话,李俊某、李官某、周某认为邱某某在叫人来打架,三人走出酒店商议,决定喊人过来打架。李俊某打完电话叫人后,三人决定先将邱某某打一顿。三人返回“麦吉酒店”大厅,对邱某某拳打脚踢、用酒店的烟灰缸砸邱某某;邱某某跑出酒店,三人继续对其追打,将其打倒在地。随后,李俊某、李官某、周某拦一辆的士离开现场,在附近绕行,李俊某、李官某等人继续打电话联系增援人员。邱某某的朋友李某、牙某某等闻讯赶到附近的“星城酒店”旁,与邱某某会合。随后,由李俊某打电话叫来的被告人任某、吴某某、陈某某及张建飞(另案处理)、戴文斌(另案处理)、黄海(另案处理)、“华仔”、“严苛”、“阿威”、“阿佑”(具体身份不详,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及铁棍分乘3辆的士赶至“星城酒店”,见面即对邱某某、牙某某、李某进行殴打。戴文斌、张建飞、“华仔”等用砍刀砍邱某某、牙某某,任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则用拳脚殴打。当李俊某、李官某、周某绕一圈再次返回现场时,任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已打完离开。后一伙人在黄兴路步行街旁边的“18网吧”碰面。经法医鉴定,邱某某左上臂裂伤及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牙某某左前臂裂伤及左眼部挫伤,两人均构成轻微伤。2015年4月29日下午,经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朝阳街派出所通知,李俊某、李官某、周某三人到朝阳街派出所,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询问后离开。2015年7月7日凌晨6时左右,公安人员在长沙市黄兴路步行街附近的“18网吧”将吴某某、陈某某抓获归案;2015年7月8日晚,公安人员再次传唤李俊某、李官某、周某三人,三人接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5年7月14日11:10分左右,公安人员在长沙市火车站出站口处抓获网上在逃人员任某。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俊某、李官某、周某、任某、吴某某、陈某某自行与邱某某、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李俊某、李官某、周某、任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赔偿给邱某某、牙某某、李某共计6万元,邱某某等人对六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六名被告人的身份。2、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六名被告人到案的经过,其中李俊某、李官某、周某于案发当天经通知到朝阳街派出所接受调查,7月8日晚经通知后传唤到案。3、湖南省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证明李某、邱某某受伤的情况。4、(长芙)公(刑)鉴(法临)字(2015)171、1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牙某某、邱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5、辨认笔录,六名被告人分别进行了相互辨认,并对参与打架的其他人员进行了辨认。6、民事赔偿协议和收条,证明李俊某、李官某、周某、任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与邱某某、牙某某等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给邱某某等人6万元,邱某某等人不再要求追究责任。7、证人覃某某(牙某某的朋友)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9日凌晨5时,他和牙某某在星城酒店包厢里面唱歌喝酒时,牙某某喊他一起下楼,见到了李某和他的一个朋友。李某那个朋友已经被人打了,讲是被三个男的在麦吉酒店打的。大概两三分钟的样子有三辆的士突然停在他们几个人旁边,从的士上冲下来十几个人,有的还带了刀子,冲过来就对着他们一顿打,覃某某马上跑了,李某当时就被打倒在地上,后来知道李某和牙某某都受伤了。8、证人柯某某(邱某某的女朋友)的证言,证明邱某某与三个人因小事发生纠纷的经过。在麦吉酒店邱某某就被三个人打了,后来在星城酒店门口又被随后赶来的十几个男的砍伤的过程。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接到邱某某的电话后,赶到星城酒店门口,被一伙人用铁棍和砍刀殴打的事实。10、被害人牙某某的陈述,证明他和覃某某接到李某的电话后到星城酒店门口,看到邱某某和李某、柯某某在一起,邱某某讲被别人打了。正在商量时,从解放路西边来了几台出租车,下来一群人对他们进行殴打。牙某某背上、手臂被砍伤。11、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29日凌晨5时左右,邱某某和女朋友柯某某一起到麦吉酒店开房,因瞪眼的小事与三男两女发生冲突。他们三个一起冲进来对邱某某拳打脚踢,其中一个还抄起烟灰缸砸。邱某某往麦吉酒店外面跑,他们就一直在后面追,又被他们压着打了一顿。打完后他们三个走了。邱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李某他们来了。后来来了三、四辆的士,下来十几个人,冲过来对邱某某等人拳打脚踢,其中还有人带了刀子,一路追着拿刀砍。李某被打倒在地,邱某某在麦吉酒店前面的铁银大厦公交站台被他们追上,被用刀砍倒在地,左眼、左眼眶、左臂受伤;李某、牙某某都受了伤。这些人应该就是那三个人打电话叫过来的。12、被告人李俊某、李官某、周某的供述,证明他们与一男子(邱某某)发生冲突的经过,李俊某、李宫谕、周某怀疑对方在打电话喊人来打他们,怕自己吃亏,就想喊人过来打架。三人走出酒店,站在门口商量后决定喊些人过来,李俊某给“小麦”(华仔)和“阿海”打了电话,让他们过来帮忙。之后三人商量决定先把对方打一顿,于是三人回酒店大厅用拳脚和烟灰缸把那男子打了一顿,男子往外跑,三人追出酒店,追打到解放东路铁银大厦附近,那人摔倒,三人围着这名男子拳打脚踢,打完后三人就坐车走了。后来的架是华仔和阿海他们喊的人过来打的。13、被告人任某、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证明有人接到李俊某打来的电话,讲被人打了,喊他们过去帮忙。他们一伙十几个人有人带了砍刀和铁棍。他们搭的士赶到出事的地方,将对方的人打伤,他们都动了手。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某、李官某、周某、任某、吴某某、陈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李俊某、李官某、周某挑起事端,自己动手殴打他人,并喊人前来打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案负责。任某、吴某某、陈某某受邀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李俊某、李官某、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在等待接受调查期间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三人从轻处罚。任某、吴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三人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与被害人邱某某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六人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六人均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俊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李俊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被告人李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李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三、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四、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任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五、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吴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六、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陈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贞英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曹景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