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梁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梁某,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2419。被告:冯某甲,女,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2423。法定代理人:冯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法定代理人:冼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1月14日上午10时在本院合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6年1月14日上午10时,原告梁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认定原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该款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员 赖宝军代理审判员 许伟强人民陪审员 蔡 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