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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俞永铭与章美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永铭,章美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俞永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俊,建德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美巾。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永铭与被告章美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永铭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俞永铭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章美巾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永铭撤回对被告章美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俞永铭负担。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