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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452、453、4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贾强、何润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贾强,何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452、453、454-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立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贾强,男,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何润林,男,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资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2014)资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2014)资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贾强、徐李英(贾强之妻)、何润林、杨建群(何润林之妻)的银行存款1209.76万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琳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刘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