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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郑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312号原告郑某甲,男,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郑某乙,女,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被告郑某丙,女,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郑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