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张家界供电分公司与张家界宏力置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张家界供电分公司,张家界宏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714号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张家界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南庄坪。负责人米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中,原告方公司员工,系原告方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佘熙,原告方公司员工。被告张家界宏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解放居委会教场路36号。法定代表人熊寿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张家界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宏力置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张家界供电分公司以被告张家界宏力置业有限公司已交纳所欠电费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张家界供电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张家界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张家界供电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秀平人民陪审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向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龚璐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