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军飞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行初28号起诉人王军飞。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军飞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1993年11月,起诉人在湖南省教育工会工作期间,湖南省教育工会、湖南省教育厅进行集资建房,起诉人按照单位的要求缴纳了住房集资款,但湖南省教育厅随后公布的住房分配却与教育工会公布的分房状况完全不符,导致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起诉人无数次要求湖南省教育工会及湖南省教育厅解决集资住房问题,但二者一直推脱,不但不解决起诉人的实际问题,甚至还对起诉人进行蓄意侵害,起诉人多方维权,湖南省教育厅却百般阻挠,导致起诉人的被侵害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起诉人要求湖南省教育厅进行赔偿,对方却以信访复核的方式驳回了起诉人的申请。起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一、判决确认湖南省教育厅将1993年12月9日起诉人与其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建立而拥有的公房受让权和住房集资债权,交由湖南省教育工会处分的行政行为无效且违法。二、判决确认湖南省教育厅1995年9月14日在湖南省教育工会1995年9月8日《通告》上签署的“处理意见”无效且违法。三、判决湖南省教育厅予以赔偿,滥用职权,未依法定和约定履行公房出售义务和住房集资债务,并以《通告》的内容要求起诉人放弃在教育工会工作期间发生的住房集资债权纠纷的问题遭到起诉人拒绝之后,即蓄意侵犯起诉人依法拥有的公房受让权和住房集资债权等多项合法权益达二十余年的违法行政和行政侵权的行为,延续今日,给起诉人人身权、财产权和精神基质造成侵害的损失215273688.58元。四、判决湖南省教育厅立即停止违法侵害,并在湖南日报、湖南教育报等报刊登载恢复起诉人名誉,消除社会影响,作出公开道歉的郑重声明。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中,起诉人所诉被告为湖南省教育厅,根据上述规定,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本院依法释明后,起诉人坚持要求在本院提起诉讼,故对于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军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建文代理审判员 陆曼曼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