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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1363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1363原告:班某。被告:徐某。原告班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沽源县平定堡镇人民街东巷11号),经查证,被告已不在该辖区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住址,致使法院不能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班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