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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执行被申请人邓红林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邓红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90-1号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44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邓红林,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红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131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邓红林的银行存款25131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 文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人民陪审员  彭长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 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