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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许金梅与被告漳平市菁城街道福满村第三村民小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340-2号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对原告许金梅与被告漳平市菁城街道福满村第三村民小组、被告漳平市华昇城市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漳平市菁城街道福满经济联合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裁定书、(2015)漳民初字第340-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漳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15行中“可分得口粮270年/年”,补正为“可分得口粮270斤/年”;第12页第17、18行中“每人产量270,全队67.4亩”,补正为“每人产量270斤,全队67.4亩”;第13页第21、22行中“第三小组代表陈渊赐、李福水等六人人参加下开会讨论通过《福满大队第三生产队分田决定》(以下简称“分田决定”)”,补正为“第三小组代表陈渊赐、李福水等六人参加下开会讨论通过《福满大队第三生产队分田决定》(以下简称“分田决定”)”。(2015)漳民初字第340-1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12、13行中“由被福满漳平市菁城街道福满村第三村民小组负担”,补正为“由被告漳平市菁城街道福满村第三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张  清  辉人民陪审员 杨  庆  成人民陪审员 吴  炳  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冰冰(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