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字第9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与XIUYUNYU,余海英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XIUYUNYU,余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989-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负责人王华义。被执行人XIUYUNYU,美国籍公民,国内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松泉花园603。被执行人余海英,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台山市三八镇冲云湾头村**号,号码440722196811191919。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与被执行人XIUYUNYU、余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3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26900.79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XIUYUNYU、余海英共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路/北环路翰盛花园5栋30B房产(深房地字第××号,其中被执行人XIUYUNYU占99%份额、被执行人余海英占1%份额)。经委托深圳市尊量行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总值为人民币5339250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于2015年11月27日强制拍卖上述房产。但是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院决定停止该次拍卖。2016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剩余债务为由请求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318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010元、评估费人民币2060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余海英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XIUYUNYU、余海英共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路/北环路翰盛花园5栋30B房产(深房地字第××号)的查封。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31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黄铎斌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