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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二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增友诉被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与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友,吉林冶建有限公司,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二初字第425号原告刘增友,男,汉族,1967年3月28日生,现住图们市石岘镇。被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新吉林街前进路。被告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罗子沟镇。法定代表人黄兴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友诉被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被告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00元,减半收取8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朴哲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