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生诉被告张万春、肖四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生,张万春,肖四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1471号原告张学生,男。被告张万春,男。被告肖四妹,女,系张万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生诉被告张万春、肖四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学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生负担。审判员 曹陆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