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新民与李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民,李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23号原告赵新民,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李云峰,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民与被告李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民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云峰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豫N×××××号马自达牌轿车一辆、案外人路翼鸣所有的豫N×××××号东风标致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新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云峰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赵新民所有的豫N×××××号马自达牌轿车一辆、案外人路翼鸣所有的豫N×××××号东风标致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军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