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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新民与李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民,李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23号原告赵新民,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李云峰,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民与被告李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民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云峰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豫N×××××号马自达牌轿车一辆、案外人路翼鸣所有的豫N×××××号东风标致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新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云峰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赵新民所有的豫N×××××号马自达牌轿车一辆、案外人路翼鸣所有的豫N×××××号东风标致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军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