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白龙与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564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龙,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645号原告:白龙,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南宁市,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绮云,广东博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博导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龙诉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龙于2016年1月14日以需要收集更有力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龙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易超前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骆家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