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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天成博宇电脑经营部与武汉姚家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天成博宇电脑经营部,武汉姚家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5号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天成博宇电脑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武昌区安顺家园兰亭三号(原10栋)13层3号,工商登记注册号:××。业主朱兴冬,男,,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被申请人武汉姚家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店街姚家山,工商登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彭敏,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天成博宇电脑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武汉姚家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武汉姚家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5年1月13日,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天成博宇电脑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武汉姚家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2348.75元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天成博宇电脑经营部向本院提供其业主朱兴冬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作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天成博宇电脑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朱兴冬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该款暂停支付;二、对武汉姚家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2348.7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天成博宇电脑经营部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绪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