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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执民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思杰与陈隆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杰,陈隆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陈思杰,务工。被执行人陈隆杉,经商。申请执行人陈思杰与被执行人陈隆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温文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陈隆杉要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40元。权利人陈思杰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隆杉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浙C×××××的别克牌小型汽车进行了网上布控,但未实际控制;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6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世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