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22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伊某甲与伊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甲,伊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735号原告伊某甲,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伊某乙,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甲与被告伊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伊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淑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