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伊某甲与伊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甲,伊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735号原告伊某甲,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伊某乙,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甲与被告伊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伊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淑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