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民初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肖伯艾与黄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伯艾,黄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第129号原告肖伯艾,男,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陈勇,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文华,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伯艾与被告黄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伯艾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伯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肖伯艾负担。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学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