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执民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浙江黄岩园园工艺品有限公司、台州市润植机电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浙江黄岩园园工艺品有限公司,台州市润植机电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源源塑模机械有限公司,彭桂花,周小植,胡建洪,李彩招,金礼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天长。代表人:陈晨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黄岩园园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彭桂花。被执行人:台州市润植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周小植。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源源塑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李彩招。被执行人:彭桂花,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周小植。被执行人:胡建洪。被执行人:李彩招。被执行人:金礼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以下简称黄岩建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2)杭仲(金)裁字第00048号裁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黄岩园园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园公司)、台州市润植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植公司)、台州市黄岩源源塑模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源公司)、彭桂花、周小植、胡建洪、李彩招、金礼强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该裁决,园园公司应向黄岩建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927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润植公司应向黄岩建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87933.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源源公司应向黄岩建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87933.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园园公司、润植公司、源源公司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园园公司、润植公司、源源公司应向黄岩建行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78000元;仲裁费、保全费47109元,由园园公司、润植公司、源源公司承担,并径直支付给黄岩建行;彭桂花、周小植、胡建洪、李彩招、金礼强对上述款项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园园公司因不服杭州仲裁委员会(2012)杭仲(金)裁字第00048号裁决即本案执行依据,于2015年9月29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同年12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了杭州仲裁委员会(2012)杭仲(金)裁字第00048号裁决。现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仲撤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已丧失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不能继续作为执行的依据,故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仲裁委员会(2012)杭仲(金)裁字第00048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宏亮审 判 员 朱贤和审 判 员 金文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