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男,1972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72********,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洪江市红岩乡茶溪村*组***号,现住洪江市黔城镇西南大市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于2015年10月2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龙某在怀化市火车站向外号“阿甘”的男子购买1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与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并于当晚回家进行分包。次日凌晨,洪江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龙某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大包、29小包,经称量净重23.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经称量净重0.1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严某,邱某、廖某甲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记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贩卖毒品罪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龙某在其位于洪江市黔城镇西南大市场十三栋4单元201室的屋内,贩卖了一个约0.5-0.6克甲基苯丙胺小包给吸毒人员廖某甲,获取毒资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廖某甲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龙某在其位于洪江市黔城镇西南大市场十三栋4单元201室的屋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严某、廖某乙、廖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龙某在其位于洪江市黔城镇西南大市场十三栋4单元201室的屋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严某、邱某、廖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龙某在其位于洪江市黔城镇西南大市场十三栋4单元201室的屋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廖某乙、廖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4、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龙某在其位于洪江市黔城镇西南大市场十三栋4单元201室的屋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015年10月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龙某在其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龙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尿液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严某、邱某、廖某甲、廖某乙、戈某的证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销售和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龙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龙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龙某的刑期从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蒋人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云生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