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1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财保1号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大兰旗村。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法定代表人:刘巽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中联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籍;上列财产的冻结、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民审 判 员  邵 洪代理审判员  胡明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籍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