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孙洪勇诉王新华,高爱梅,李文建,王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洪勇,王新华,高爱梅,李文建,王利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洪勇,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华,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爱梅,女,1965年8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建(曾用名李中华),男,1976年3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利江,男,1973年3月4日出生。上诉人孙洪勇为与被上诉人王新华,高爱梅,李文建,王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上诉人孙洪勇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高 飞审 判 员 朱万利代理审判员 游绍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