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周月霞与曲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月霞,曲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35号原告:周月霞,女,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曲艳,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于2016年1日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月霞诉被告曲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月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月霞撤回对被告曲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月霞承担。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怡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