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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周月霞与曲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月霞,曲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35号原告:周月霞,女,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曲艳,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于2016年1日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月霞诉被告曲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月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月霞撤回对被告曲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月霞承担。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怡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