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印德与孙书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印德,孙书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字第114号申请人王印德,男,汉族,退休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利全,汉族。被执行人孙书田,男,汉族,农民。申请人王印德申请执行孙书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聊民五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2、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