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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等与张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767号原告陈某某,女。原告杨某某,女。原告杨某某,女。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书新,石家庄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亚琼,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贵,男,系被告张某某之伯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原告杨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原告杨某某、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原告杨某某、原告杨某某负担4780元。审判长 ?朱进军审判员 魏  义审判员 李 玲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赫暄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