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恢字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佳与方传典、方建、马吉河、路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方传典,方建,马吉河,路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字91号申请人:李佳,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方传典,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方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马吉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路佳,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传典、方建、马吉河、路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处理此案,申请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齐证经字第2100号公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