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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明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79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赵某某,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赔偿款人民币1310.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