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贾×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刑初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男,1973年3月1日,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7日7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燕京啤酒一厂四号库九包车间门口处,被告人贾×在驾驶叉车运送啤酒箱底座时违反其厂叉车安全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致使所运货物过高、遮挡视线,进而导致叉车轧到在此区域工作的王×(女,殁年42岁,北京市顺义区人),后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贾×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经鉴定,王小红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常×、刘×、张×、唐×、王×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贾×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记录、培训效果追踪表、初级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叉车司机)合格证、叉车排班表、合格证、增值税发票、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证明、工作说明、现场勘查记录、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查询结果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白玉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宗晓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