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5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荣斌与赵艳峰、吕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斌,赵艳峰,吕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5899号原告李荣斌,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然,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怀宾,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吕红军,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李荣斌与被告赵艳峰、吕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荣斌的委托代理人潘怀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艳峰、吕红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荣斌诉称,2014年11月11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5000元整,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11日,如违约每日付违约金15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偿还该笔借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每日150元从2015年9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艳峰、吕红军未答辩。原告李荣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据1枚,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约定违约金为每日150元。被告赵艳峰、吕红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被告赵艳峰、吕红军在原告李荣斌处借款15000元,并于2015年2月17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11日,如违约,每日支付违约金150元。上述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每日150元从2015年9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属实,被告应按约定承担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每日支付违约金150元,数额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艳峰、吕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李荣斌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自2015年9月12日起按年息2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荣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48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 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