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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光泉与被执行人荆门市第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泉,荆门市第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杨光泉。被执行人荆门市第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光泉与被执行人荆门市第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荆门市第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荆门市第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32282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