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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6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杨洪鹏与贾新刚、董新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鹏,贾新刚,董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685-2号原告杨洪鹏。被告贾新刚。被告董新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鹏诉被告贾新刚、董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寿民初字第468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一、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杨洪鹏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V×××××)的查封,以及案外人卢霞的位于寿光市新兴街北、古槐路西中央华府4号楼1单元1002室(房产证号: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