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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学容与曾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容,曾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17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容,女,生于1970年11月18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曾国庆,男,生于1971年9月23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曾国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国庆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国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曾国庆在泸州北辰电力责任有限公司江阳分公司有工资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国庆在泸州北辰电力责任有限公司江阳分公司收入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