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绵阳海大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得勇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海大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李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8号申请执行人绵阳海大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应文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得勇,男,生于1967年10月2日,汉族,四川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案由居间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海大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得勇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得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