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96号原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农业,住桐梓县。被告赵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农业,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乃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永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