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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96号原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农业,住桐梓县。被告赵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农业,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乃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永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