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黄子忠与陈嘉豪民间借贷纠纷2015金民初261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忠,陈嘉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黄子忠,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姚元荣,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炜越,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嘉豪,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子忠诉被告陈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子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于2016年1月8日10时15分到本院十一法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170元减半收取7085元,由原告黄子忠负担。审 判 长 李旭珊人民陪审员 吴春礼人民陪审员 游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俊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