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0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万金诉昌吉市久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金,昌吉市久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2615号申请执行人:张万金,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昌吉市久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所在地:昌吉市。张万金诉昌吉市久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昌吉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州劳人仲案字(2015)124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0000元,未执行标的1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万金与昌吉市久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昌吉市久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前将案款一次性全部付清。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张万金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张万金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州劳人仲案字(2015)124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曹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兴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