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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2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