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9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白春明与华润苏村煤矿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春明,山西中阳华润联盛苏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9执14-1号申请执行人白春明,男,1984年3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暖泉镇青楼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山西中阳华润联盛苏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阳县张子山乡庄上村。主要负责人龚强,该公司煤矿矿长。吕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吕劳仲案字[2014]5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中阳华润联盛苏村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中阳华润联盛苏村煤业有限公司的261770.00元存款或收入。(余额不足时以实际划拨金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映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海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