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赵发与刘小俊、付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发,刘小俊,付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14号原告赵发,男,62岁,汉族,农民。被告刘小俊,男,年龄不详,民族不详,农民。被告付艳平,女,年龄不详,民族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发诉被告刘小俊、付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慕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