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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赵发与刘小俊、付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发,刘小俊,付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14号原告赵发,男,62岁,汉族,农民。被告刘小俊,男,年龄不详,民族不详,农民。被告付艳平,女,年龄不详,民族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发诉被告刘小俊、付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慕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