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5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湖南百山科技有限公司与浏阳市品超出口花炮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百山科技有限公司,浏阳市品超出口花炮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5660号原告湖南百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伟,经理。被告浏阳市品超出口花炮厂。负责人曾学藩,厂长。原告湖南百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品超出口花炮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东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袁伟和被告负责人曾学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百山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工程款45000元。被告浏阳市品超出口花炮厂辩称,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属实,但原告为被告安装监控工程有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应当先由原告进行维修后再给付其欠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原告湖南百山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浏阳市品超出口花炮厂为甲方签订《安防工程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花炮厂厂区电子监控广播系统工程进行施工,工程总价为95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10000元,线路铺设完成支付10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价款的95%,其中,2015年端午节甲方再支付乙方10000元,剩余一年内付清。合同还约定了产品质量及安装调试要求、技术标准及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对该项目工程进行了施工,并于2015年6月5日由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了核查验收,被告分多次已给付原告该项目工程款共50000元。原告在使用该监控系统后,该设备出现过跳闸、视频打不开等质量问题,原告多次进行过维修。2015年11月,其光缆线被压断,设备不能使用,因双方对其维修费用承担不能达成协议,原告未修复该设备,被告未再给付原告工程款。原告向被告催要其工程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安防工程合同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视屏监控系统新建核查报告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所订立的安防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原告按该合同为被告工程进行了施工,经验收后,被告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其已到期工程款的95%,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工程有质量问题,原告应当履行其维修义务,对此,双方可另行解决,但按合同履行支付工程款是被告应承担责任,被告以此拒付其工程款,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辩称其应先维修再付工程款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浏阳市品超出口花炮厂给付湖南百山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025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浏阳市品超出口花炮厂承担362.5元,湖南百山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东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九日书记员 寻 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