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志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30号罪犯张志武,男,1973年7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宁强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1996年以被告人张志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在服刑期间于1998年7月21脱逃;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以被告人张志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2月25日因脱逃罪被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8年7月21日减刑释放。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0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2011年5月25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张志武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张志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24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志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张志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志武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张志武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8��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