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7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庄某与布某、胡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布某,胡某,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302号原告庄某,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布某,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胡某,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高某,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诉被告布某、胡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张国军审判员梁永芳人民陪审员丁玉芳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马立颖 来自